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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执行 用不正义捍卫的正义

用不正义捍卫的正义不是正义。在古代的时候经常有那种飞天大盗,专门劫富济贫,听上去是一件很正义的事情,可飞天大盗的行为却一点也不正义。他用偷盗来的东西去送给别人,用站现在的话来说,就有种借花献佛的意思。是的,富人家很有钱,可再有钱毕竟那也是人家家的,你用偷盗的方式得来,首先就是不正义的举动,即使你用偷盗得来的钱去维持正义,也是不正义的。刚开始路都走错了,即使结果是好的,过程也是错误的。只有方式得当,*后的结果是好的,这才是真正的好结果。

方式选错了,结果是对的也不会被人认可。前段时间张****相信大家都知道,张**跟邻居发生了一些口角,邻居出手把他母亲打死了,而张**家没钱也没关系,只能默默承受痛苦,这几年来张**一直都在隐忍,一家子活在痛苦煎熬之中。后来张**把邻居**,替母亲**。本来这件事是张**在对的一方,可因为他错误的举动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母亲的仇报了,可张**的命却没了。人都没了,这捍卫得来的正义还有什么意思呢。

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赢得正义。自古以来歪门邪道都被人唾弃,更别说是在这个现代社会了。记得有一部**中,有一个片段就是,那个老师为了给**买东西,可手里没钱,只好去街上行乞,把自己装扮成一个残疾人,甚至还要去偷别人的钱,虽然这个老师的所作所为是为了给**买东西,可方式不得当,*后被失主**,把这个老师抓走了。不管你是为了什么,当时一定要得当,不然也会把自己搭进去的。

正义需要用正义的行为来捍卫。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为:

**。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且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的、决定*的。在一个**政体的**中,关于基本权利的分配即分配正义原则的执行通常是由人民选举的立法**进行的,因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涉及到人民的财产、人身自由和人格与**权力的关系。所以,**权力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课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会引起**与补偿的问题。

第二。**罪恶以伸张正义。这是法律实现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报应,也就是通过**罪恶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一般来说不仅是违反法律****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因此,出于正义的要求,对**行为要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善意行为应该给予褒扬。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在关于**的理论中,包含三个基本问题,即**的理由、**的对象以及什么是适当的**。这些问题都表明**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如果说**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罪恶予以**外,还在合同、**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种补偿通常只以损失大小为标准,而不考虑或过多考虑**者有无过错、其错误程度与**额有无必然联系、**费是否由其本人支付(如行政**由**支付)。以**为主的补偿*责任主要是恢复分配正义。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内涵界定

"在某些制度中,……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正义本身即是一个标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被合理平衡的概念,这种平衡可能动态地体现在某种程序中,也可能静态地体现在某一结果中,对应产生的便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一)实体正义的内涵

正义执行 用不正义捍卫的正义

"实体正义"的概念是对应"程序正义"的概念而产生的,程序正义概念的形成则与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密切相关,然而程序正义是对法律程序自身内在**品质的一种统称,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结果,而取决于法律程序本身。但是,由于程序与实体在语言习惯上的对应*,实体正义的概念必然伴随程序正义概念的产生而产生,正因如此,两者的划分就被替换成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划分。司法中的实体正义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法定的正义。对于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的**事实,应当依照该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法律评价。二是平等的正义。对于所有符合同一法律规范的**事实,应当作出相同的法律评价。三是合理的正义。法律是为解决问题的,问题应当被合理地解决。作为**政治、法律任务的承担者之一,裁判实际**的法官,除了以合法的规则和原则而主张其裁判的有效*之外,还必须保证裁判具备可接受*。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

程序的正义*并非来自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或不侵犯,而是来自于它将这种侵犯限定在了正义所能容忍的范围内。因此,程序正义并非是一种**的正义类型,它的内涵仅仅是指程序是合乎正义的,即程序对其所涉及到的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了合理的平衡,**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过程的公平*和合理*。主要体现在:首先,程序正义要求尊重程序,将程序作为法律的必要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其次,程序正义要求程序正当。程序正当的核心要求是以人为本,要求程序体现理*,维护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再次,程序正义要求程序具备科学*。虽然程序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体现出**价值,但程序毕竟只是一个过程,是人民**在当事人的参与下,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正当的程序必须有助于法官准确查明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正义和效率。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与平衡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学理界主要探讨的是谁优先产生,谁为目的谁为手段的等,在本文中,主要以谁优先产生的冲突为探讨争议点。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程序正义优先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绝大多数是统一的但不排除其冲突以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何者优先无法区分,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观点。

1、程序正义优先实体正义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追求实体正义而架空程序正义,真正的正义就将遭到质疑。虽然对李昌奎案所反映出的"以暴还暴"、"**偿命"的传统声音来看普通群众还是重视实体正义的,但司法如果一味的满足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要求而违背程序,那么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将成为虚设,程序也将失去其自身内在的价值。另外,从法治建设这一角度看,程序正义应该且必须优于实体正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1)程序法的本质在于限制权力,因而,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的建设并着重其改进和完善,故而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被合理限制,法治也更加完善。正如道格拉斯所言"程序法的发达程度是一个**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2)司法实践中,法官作出**、调解结果的实体争议时,如果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了那么实体正义就无法实现。由此看出,正义的实体需要以正义的程序为基础和保障,程序优于实体。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应优先于实体正义,正如李昌奎**,**判**刑,二审改为死缓,再审又改为死刑,导致司法的公信力和***受到破坏,虽然这一**对实体正义的破坏是个案的,但对程序正义的破坏却是毁灭*的,因此应坚持程序正义优先。

2、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绝大多数是统一的,但也会有冲突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属于司法正义,而社会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前提,如果社会正义没有实现那司法正义的实现也会非常有限,因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绝大多数是统一的,通过正当的程序通常就能得出正义的结果,两者之间并不对立。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冲突的,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进程快于程序正义。以《**》和《**诉讼法》为例,97年《**》至今已有8个修正案,而《**诉讼法》的完善进程却慢于《**》,因此要实现司法正义就要取得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进程的统一。当然两者的冲突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在新《**诉讼法》中,它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亲属拒证权,这些规定使得程序在形式上保障正义,但却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因此从这一角度上看是与实体正义存在一定冲突。

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何者优先无法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两者的成本无法进行评判,故而应在不同情况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优先*存在不确定*。正如美国学者波斯纳所说,如果程序正义为直接成本,实体正义可以看做错误成本,那么直接成本增加错误成本就会降低,即:程序正义了实体就会正义。但是这一经济学结论在实践中却遭遇反面例子,辛普森案这一**的直接成本增加反而导致错误成本也增加了,可见程序正义未必实体就会正义。正义从哲学的范畴来讲,其主要是一个价值满足的问题,所以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没法评价何者优先。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满足社会普遍的价值观点。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于一个**的同一诉讼过程中,因此两者的平衡结合点即是同一诉讼程序中如何同时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表现。

从上文两者的冲突分析中可以看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少数情况下是冲突的,而冲突的原因是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先于程序公正,因此要实现二者的统一就要加快程序公正的进程,二者冲突时坚持程序公正可能破坏实体公正,反之亦然。故而对两者的冲突,应找到一个利益均衡点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利益进行衡量,利益点主要体现在:如果程序严重侵**权而**情节轻微就不应容忍,如果程序轻微违法但**情节严重,这个轻微程序违法是可以容忍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通过这种利益的衡量来找到二者的结合点。

在司法实务方面,实现**的正义平衡对于一个基层法官来说必须保证两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条文进行要件分析,如果**事实符合法律要件就予以适用。但我国立法强调宜粗不宜细,多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明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所以要实现二者统一就必须解决立法等技术*问题。当然完善立法的相关规定后,解决实体和程序公正冲突的方式、原则应结合社会发展程度和**具体情况,程序上采用技术*手段尽量不出现错案保证实体公正,应该认识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任务都是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应发挥实体和程序公正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引导作用,重视二者社会关系的塑造。

三、从李昌奎案看司法正义

司法正义的实现是依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点,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程序正义的实现建立在两类成本之和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程序正义也保证了实体正义的实现,因为只有一个公正的程序才能使人更信服实体结果的公正。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公正的、经济的程序就能实现社会上的司法公正,这也是正确对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和平衡关系。

云南李昌奎被改判死刑引起法学界的讨论,甚至许多专家、教授反对其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认为司法正义被破坏,主要是因为他们内心世界对死刑是颇有微词的,而出现该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在死刑和死缓之间没有过渡*制度,即如国外设置的终身监禁制度,如果李昌奎被判处终身监禁,可能就会被社**接受。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需配备单人房的监舍,第二:服刑人员不参与各项劳动工作,当然也不能对其打骂,相当于监狱在"养"着一群人。由于这一成本是无法计算的,在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这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思及此,社会上越来越多出现的值得探讨的案例,比如刘涌案,这就是一个迫于破案压力的冤案,然而一个理*的司法制度**不会去追求冤案的开始,因此解释和描述规范司法正义*有利的是均衡论。因为均衡论建立在正义不是无价的观念基础之上,即假定正义是无价的话,那么社会资源无限可取,需求不受约束的,但实际上任何东西都是有价的,所以必须考虑成本因素,故对于正义的追求不能**于追求正义的成本。在程序正义的建设中,无论从司法和执法来看,都是追求零误差,但是该目的的达成需要昂贵的成本,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合适的目标,程序设计时要考虑两个倾向,一个方向是尽可能地减少错判,追求零误差;另一个方向是尽可能地减少成本,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成本,一个是错判的成本一个是避免错判的成本。程序正义就定位在两类成本之和,*少的那个点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设置都是基于这种理论基础考量。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处理**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冲突时,我们经常讨论原则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而这主要体现在我们**在法学方法应用上存在问题。而从李昌奎案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情况与现代司法有很大距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大部分司法制度都是借鉴国外,这也导致我国没有此类制度的土壤,使得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断冲突。但是我国司法的裁判不能永远跟随民意脚步,相反司法应当引导民意、引导社会,告诉其司法真正价值所在,这也是解决具体个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冲突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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